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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補助臺北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獎助金暨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實施計畫

2024/03/25

教育部獎補助臺北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獎助金暨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7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3條。

二、目的

(一)鼓勵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早期教育,並提供家長教育費補助鼓勵就學,以激發其潛能,期使獲得有效而健全之發展。

(二)強化機構對幼兒預防保健之重視,並落實發展遲緩幼兒之篩檢。

三、獎補助對象

(一)招收單位:招收滿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含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幼兒(民國105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含)前出生),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須有個別化教育計畫)與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相關網路作業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機構(不包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身心障礙幼兒:滿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含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幼兒(民國105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含)前出生),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不包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身心障礙幼兒。

四、申請條件

(一)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實際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不包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身心障礙幼兒且於113年2月17日前註冊,並連續就讀1學期者。同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五、獎補助金額

(一)招收單位獎助金: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1學期,獎助本市立案機構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二)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每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本市立案機構1學

期,補助幼兒家長7,500元。

六、作業期程與需檢附資料

(一)第一階段(審查)

1.申請作業期程:即日起至113年1月30日

2.需檢附資料(請詳閱附件「送件說明」)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如幼兒已具備特教學生身份(於特教通報網為確認個案)無需檢附此項資料。

(3)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

(4)召開該名幼兒IEP會議之紀錄影本

(5)全戶戶口名簿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另如幼兒為第2或3(含)以上胎次者,應檢具完整戶籍資料,俾利查核

3.符合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應備妥上開需檢附資料之(2)、(5),逕送就讀之機構辦理初審,招收單位驗畢前開證件正本後發還家長,並於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章。

4.收件單位:請各機構於申請期限內將需檢附之(1)至(5)項資料依序排列彙整完畢,以限時掛號寄送至臺北市立文山特殊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地址:116025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號3樓)辦理審查事宜。

5.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本局於彙整資料並召開審查會議後,另函知各園審查結果。

(二)第二階段(請款)

1.申請作業期程113年3月16日至113年03月31日(以郵戳為憑)

2.需檢附資料(本局將另函公告)

(1)領據

(2)招收單位獎助金及家長教育費印領清冊

(3)招收單位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摺影本

3.收件單位:上述需檢附資料請各機構以限時掛號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區)辦理經費核撥銷事宜。  

(三)第三階段(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1.經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本局將核予鑑定有效期限並發給鑑定證明【附件二】,效期內免重新鑑定,並由申請之機構簽收後轉交家長或監護人。

2.倘學生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具其他特殊需求或鑑定證明到期時,若學生仍有特教服務之需求,學校應協助學生提出鑑定安置之申請,以維護學生特教資格與特教服務權益。

七、各機構需配合辦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相關網路作業,如學生轉銜異動、學生管理等事項,本(113)年度經查核未配合完成是項工作者,不予補助經費。

八、 各機構需配合本局函請各機構辦理之幼兒篩檢工作,並填妥「兒童發展篩檢統計報表」通報本局,本(113)年度未配合完成是項工作者,不予補助經費。

九、為便利撥款作業,獲審核通過之機構,請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附開戶存摺影本【帳戶名稱應與機構登記名稱相符】,俾便撥款;獲審核通過之家長教育費,由就讀之機構代領並轉發家長。

十、各機構不得提報非實際就讀該機構之幼兒,如有違反規定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將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