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補助112學年度第2學期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人事費暨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實施計畫
(一)鼓勵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早期教育,並提供家長教育費補助鼓勵就學,以激發其潛能,期使獲得有效而健全之發展。
(二)強化機構對幼兒預防保健之重視,並落實發展遲緩幼兒之篩檢。
(一)招收單位:招收滿2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民國106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含)前出生),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須有個別化教育計畫)與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相關網路作業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機構。
(二)身心障礙幼兒:滿2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106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含)前出生),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一)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實際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且於113年2月17日前註冊,並連續就讀1學期者。同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三)民國112年1月30日(含)前連續設籍本市(非寄居身分),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
(四)112年度全園教職員參加特教知能研習人數須達100%。
(一)招收單位人事費: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1學期,獎助本市立案機構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二)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每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本市立案機構1學期,補助幼兒家長5,000元,惟不超過家長全學期實際繳納金額,倘實際繳納未足5,000元,則最高補助其實際繳納之金額(收據為憑)。
(三)機構應確認申請之本補助(含教育部、教育局補助之家長教育費)及下列各項補助經費合計未逾幼兒全學期總收費,倘有補助經費溢領情事,除追回溢領金額外,不予補助招收單位獎助金。
幼、小、中班:
(1)教育部育兒津貼:第1胎5,000元(月);第2胎補助6,000元(月);第3胎補助7,000元(月)。
(2)臺北市2-4歲寶貝我愛你私幼教育扶助差額補助:幼兒園月收費7276元(含)以下(月收費-5,000)Í教保服務月數;月收費7,277~11,276元每學期補助13,660元;月收費11,277元以上(月收費-5,000元-4,000元)Í教保服務月數,每學期至少13,661元,至多補助26,000元。
大班:
3.申請教育部育兒津貼、臺北市2-4歲寶貝我愛你私幼教育扶助差額補助、
教育部就學補助、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低收、中低收及原民等補助者,
教育局補助之家長教育費以扣除相關補助後之實際繳納金額計算,若繳
納金額未足5,000元,則最高補助其實際繳納之金額(收據為憑)。
(一)第一階段(審查)
1.申請作業期程:即日起至113年1月30日。
2.需檢附資料(請詳閱附件「送件說明」)
(1)申請表
(2)幼兒全學期總收費證明文件影本:
(3)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如幼兒已具備特教學生身份(於特教通報網為確認個案)無需檢附此項資料。
(4)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
(5)召開該名幼兒IEP會議之紀錄影本
(6)全戶戶口名簿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且申請之幼兒及全戶動態記事欄位須為詳細記事;另如幼兒為第2或3(含)以上胎次者,應檢具完整戶籍資料,俾利查核。
(7)招收單位之教職員112年度參與特教知能研習紀錄檢核表與研習時數證明。
3.符合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應備妥上開需檢附資料之(2)、(3)、 (6),逕送就讀之機構辦理初審,招收單位驗畢前開證件正本後發還家長,並於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章。
4.收件單位:請各機構於申請期限內將需檢附之(1)至(7)項資料依序排列彙整完畢,以限時掛號寄送至臺北市立文山特殊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地址:116025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號3樓)辦理審查事宜。
5.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本局於彙整資料並召開審查會議後,另函知各園審查結果。
(二)第二階段(請款)
1.申請作業期程:113年3月16日至113年03月31日(以郵戳為憑)。
2.需檢附資料(本局將另函公告)
(1)領據
(2)招收單位及家長教育費印領清冊
(3)招收單位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摺影本
3.收件單位:上述需檢附資料請各機構以限時掛號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區)辦理經費核撥銷事宜。
(三)第三階段(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1.經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本局將核予鑑定有效期限並發給鑑定證明【附件二】,效期內免重新鑑定,並由申請之機構簽收後轉交家長或監護人。
2.倘學生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具其他特殊需求或鑑定證明到期時,若學生仍有特教服務之需求,學校應協助學生提出鑑定安置之申請,以維護學生特教資格與特教服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