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37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3條。
二、 目的
(一)鼓勵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兒 接受早期 教育,並提
供家長教育費補助鼓勵就學,以激發其潛能,期使獲得有效而 健全之發展。
(二)強化機構對幼兒預防保健之重視,並落實發展遲緩幼兒之篩檢。
三、 獎補助對象
(一)招收單位:
招收滿2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民國107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含)前
出生), 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須有個別化教育計畫)與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相關
網路作業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 案機構。
(二)身心障礙幼兒:
滿2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107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 (含) 前出生),就讀本市立案
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四、 申請條件
(一)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之身心障礙
幼兒。
(二)實際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且於113年9月6日前註冊,並連續就讀1學期
者。同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三)民國112年9月6日(含)前連續設籍本市(非寄居身分),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 方或法定監
護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
(四)113年度全園教職員參加特教知能研習人數須達100%。
五、 獎補助金額
(一)招收單位人事費:
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1學期,獎助本市 立案機構新臺幣(以下同)
5,000元。
(二)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
每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本市立案機構 1學期,補助幼兒家長5,000元,惟不超
過家長全學期實際繳納金額,倘實際繳納未足5,000元,則最高補助其實際繳納之金額
(收據為憑)。
(三)機構應確認申請之本補助(含教育部、教育局補助之家長教育費)及下列 各項補助經
費合計未逾幼兒全學期總收費,倘有補助經費溢領情事,除追 回溢領金額外,不予補
助招收單位獎助金。
1. 幼、小、中班:
(1)教育部育兒津貼:
第1胎補助5,000元(月)
第2胎補助6,000元 (月)
第3胎補助7,000元(月)。
(2)臺北市2-4歲寶貝我愛你私幼教育扶助差額補助:
幼兒園月收費 7276元(含)以下(月收費-5,000)教保服務月數;月收費7,277~11,276元
每學期補助13,660元;月收費11,277元以上(月收費-5,000元-4,000元)教保服務月數,
每學期至少13,661元,至多補助26,000元。
2. 大班:
(1)教育部就學補助:
第1胎補助5,000元(月)
第2胎補助6,000元(月)
第3胎補助7,000元(月)。
(2)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
家戶年所得達70萬元以上,補助2,543元;逾 50萬元至70萬元,補助7,543元;50萬以
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補助1萬2,543元。
3.申請教育部育兒津貼、臺北市2-4歲寶貝我愛你私幼教育扶助差額補助、 教育部就學補助、
臺北市5歲學費補助、低收、中低收及原民等補助者, 教育局補助之家長教育費以扣除相關
補助後之實際繳納金額計算,若繳 納金額未足5,000元,則最高補助其實際繳納之金額(收
據為憑)。
六、 作業期程與需檢附資料
(一)第一階段(審查)
1.申請作業期程:即日起至113年9月6日。
2.需檢附資料(請詳閱附件「送件說明」)
(1)申請表
(2)幼兒全學期總收費證明文件影本:
甲、非營利機構及準公共機構:幼兒學期期初月費繳費收據影本
乙、私立機構:收費明細表(詳見附件之圖解說明)
(3)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以上 醫院證明文件或身心
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如幼兒已 具備特教學生身份(於特教通報網為確認個
案)無需檢附此項資料。
(4)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
(5)召開該名幼兒 IEP 會議之紀錄影本
(6)全戶戶口名簿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且申請之幼兒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位須為詳細記
事;另如幼兒為第2或3(含)以上胎次者,應檢 具完整戶籍資料,俾利查核。
(7)招收單位之教職員113年度參與特教知能研習紀錄檢核表與研習時數證明。
3.符合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應備妥上開需檢附資料之(2)、(3)、 (6),逕送就讀之機
構辦理初審,招收單位驗畢前開證件正本後發還家長,並於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
人員章。
4.收件單位:
請各機構於申請期限內將需檢附之(1)至(7)項資料依序排列 彙整完畢,以限時掛號寄送至臺
北市立文山特殊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地址:116025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號3
樓)辦理審查事宜。
5.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
本局於彙整資料並召開審查會議後,另 函知各園審查結果。
(二)第二階段(請款)
1.申請作業期程:113年10月23日至113年10月31日(以郵戳為憑)。
2.需檢附資料(本局將另函公告)
(1)領據
(2)招收單位及家長教育費印領清冊
(3)招收單位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摺影本
3.收件單位:
上述需檢附資料請各機構以限時掛號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
府路1號8樓北區)辦理經費核撥銷事宜。
(三)第三階段(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1.經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本局將核予鑑定有效期限並發給鑑定證明【附件二】,效期
內免重新鑑定,並由申請之機構簽收後轉交家長或監護 人。
2.倘學生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具其他特殊需求或鑑定證明到期時,
若學生仍有特教服務之需求,學校應協助學生提出鑑 定安置之申請,以維護學生特教資格
與特教服務權益。
七、各機構需配合辦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相關網路作業,如學生轉銜異 動、學生
管理等事項,本(113)年度經查核未配合完成是項工作者,不予補助經費。
八、各機構需配合本局函請各機構辦理之幼兒篩檢工作,並填妥「兒童發展篩檢統 計報表」
通報本局,本(113)年度未配合完成是項工作者,不予補助經費。
九、為便利撥款作業,獲審核通過之機構,請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附開戶存摺 影本【帳
戶名稱應與機構登記名稱相符】,俾便撥款;獲審核通過之家長教育 費,由就讀之機構代
領並轉發家長。
十、各機構不得提報非實際就讀該機構之幼兒,如有違反規定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將
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