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37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3條。
二、目的
(一)鼓勵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招收學前身心障礙幼
兒接受早期教育,並 提供家長教育費補助鼓勵就學,以激發其
潛能,期使獲得有效而健全之發展。
(二)強化機構對幼兒預防保健之重視,並落實發展遲緩幼兒之篩
檢。
三、獎補助對象
(一)招收單位:
招收滿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含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幼兒(民
國106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含)前出生),並提供學前特殊教
育(須有個別化教育 計畫)與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相關網路作
業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機 構(不包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 理之職場互助教保
服務中心)。
(二)身心障礙幼兒:
滿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含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幼兒(民國
106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含)前出生),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不
包含準公共教保 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
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之身心障礙幼兒。
四、申請條件
(一)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核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
育服務之身心障 礙幼兒。
(二)實際就讀本市立案機構(不包含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非營利幼兒
園、政府機關 (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
身心障礙幼兒且於113年9月6 日前註冊,並連續就讀1學期者。同
一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五、獎補助金額
(一)招收單位獎助金:
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1學期,獎助本市立案機構
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二)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費:
每1名身心障礙幼兒,並連續就讀本市立案機構1學 期,補助幼兒
家長7,500元。
六、作業期程與需檢附資料
(一)第一階段(審查)
1.申請作業期程:即日起至113年9月6日。
2.需檢附資料(請詳閱附件「送件說明」)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以
上醫院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影本,如幼兒
已具備特教學生 身份(於特教通報網為確認個案)無需檢附此項資
料。
(3)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影本
(4)召開該名幼兒 IEP 會議之紀錄影本
(5)全戶戶口名簿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另如幼兒為第2或3(含)以
上胎次 者,應檢具完整戶籍資料,俾利查核。
3.符合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應備妥上開需檢附資料之(2)、
(5),逕送 就讀之機構辦理初審,招收單位驗畢前開證件正本後發還
家長,並於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章。
4.收件單位:
請各機構於申請期限內將需檢附之(1)至(5)項資料依序排列彙整完
畢,以限時掛號寄送至臺北市立文山特殊學校南區特教資源中心(地
址:116025 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號3樓)辦理審查事宜。
5.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
本局於彙整資料並召開審查會議後,另函知各園 審查結果。
(二)第二階段(請款)
1.申請作業期程:113年10月23日至113年10月31日(以郵戳為憑)。
2.需檢附資料(本局將另函公告)
(1)領據
(2)招收單位獎助金及家長教育費印領清冊 (3)招收單位於金融機構
開立之存摺影本
3.收件單位:
上述需檢附資料請各機構以限時掛號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 (地址
: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區)辦理經費核撥銷事
宜。
(三)第三階段(核發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1.經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本局將核予鑑定有效期限並發給鑑定證
明【附件 二】,效期內免重新鑑定,並由申請之機構簽收後轉交家
長或監護人。
2.倘學生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具其他特殊需
求或鑑定證 明到期時,若學生仍有特教服務之需求,學校應協助學
生提出鑑定安置之申 請,以維護學生特教資格與特教服務權益。
七、各機構需配合辦理「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相關網路作業,
如學生轉銜異動、學生 管理等事項,本(113)年度經查核未配合完
成是項工作者,不予補助經費。
八、各機構需配合本局函請各機構辦理之幼兒篩檢工作,並填妥「兒
童發展篩檢統計報表」 通報本局,本(113)年度未配合完成是項工
作者,不予補助經費。
九、為便利撥款作業,獲審核通過之機構,請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並附開戶存摺影本【帳戶名稱應與機構登記名稱相符】,俾便撥
款;獲審核通過之家長教育費,由就讀之機構代領並轉發家長。
十、各機構不得提報非實際就讀該機構之幼兒,如有違反規定者,除
追回原請領金額外,將依相關法令議處。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