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軍志願役官兵因作戰或因公殉職或因病或意外亡故之未婚子女,應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凡就讀教育部核准之公、私立學校(含軍事院校),且資格符合者皆可提出申請;國外學校一概不予受理(交換學生赴國外就讀不超過1年者不受此限),自各級學校註冊日起40天內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核發國軍官兵遺孤獎助學金支給標準表 | |
區分 | 支給標準(新台幣:元) |
公、私立大學院校 | 3,000 |
公、私立技專院校 | 2,000 |
公、私立高中高職 | 2,000 |
公、私立國中國小 | 1,000 |
公、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 | 15,000 |
本案於103年12月25日第5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且自103學年度第2學期(104年2月)開始施行。 | |
※申請獎助學金應繳驗下列各項證件影本:
一、領有國防部核發撫卹令或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或其他有關證件之一者。
二、前一學期學業暨操行成績均達70分(含)以上成績單。(就讀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之遺孤,免附)
三、學生證或本學期繳費收據。
四、檢附郵局存摺影本及存摺所有人身分證影本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暨本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申請期間蒐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其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處理及利用情形,並簽具「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若當事人表示拒絕提供,應立即停止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114學年度第2學期國軍官兵遺孤獎助學金申請資料,請於115年3月31日(星期二)前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獎助學金於115年5月20日(星期三)匯入帳戶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5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docx附件5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pdf